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261號聲請人 金昌民 即有限責任臺北市地壹建築信用合作社之清
算人
一、聲請人因就有限責任臺北市第壹建築信用合作社清算事件,向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因本件係屬非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依上開規定,應補繳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提出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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