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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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2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薛智為 債務人曾楷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三筆信用貸款,聲請人分別於(1)110年7月9日撥付勞工紓困貸款1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三年,貸款利率係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現為1.845%】;(2)111年1月28日撥付信用貸款1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七年(84期),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
12.2%計算之利息【現為13.53%】;(3)111年7月18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5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三年(36期),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8.43%計算之利息【現為9.89%】。上開三筆借款均自實際撥款日(動用日)起,按月還款;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七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三、次據「放款往來明細」可知,聲請人有依契約撥款交付予相對人(債權一、二);再據「帳戶動用型循環信貸動用/還款明細」及「透支額度繳款明細」可知,相對人確有借款動用循環型信用貸款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息(債權三)。綜上,足見雙方實有借貸關係存在。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信用貸款之相對人簽名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相對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五、聲請人前已於112年3月13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繳款,相對人仍未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各契約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六、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信用貸款約定書、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利率變動表、放款往來明細、帳戶動用型循環信貸動用/還款明細、透支額度繳款明細、存證信函暨回執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352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6971元曾楷期自民國112年2月9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8日止年息百分之1.845001新臺幣56971元曾楷期自民國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21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90727元曾楷期自民國112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27日止年息百分之13.53002新臺幣90727元曾楷期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3.53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49700元曾楷期自民國112年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0日止年息百分之9.89003新臺幣49700元曾楷期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1.86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9.89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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