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938號
原   告  楊啟明
被   告  陳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設道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原告主張其所有袋地之鄰地通行權,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袋
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因該袋地所增價額不明,乃參照土
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該袋
地申報地價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以7年權利價值計算之標準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
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於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約20平方公尺鋪設坡度15度
之斜坡水泥路面。又原告所有坐落同段815地號土地,面積2886.
73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6元,有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參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應
核定為109,927元(計算式:申報地價136元/㎡×2886.73㎡×4
%×7年=109,9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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