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臺南分監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製作日期內關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製作日期關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之記載,顯係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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