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2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老得(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共拾包,均含包裝袋,合計淨重壹玖點柒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老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檢品1袋(內含白粉10包,合計淨重19.79公克)經鑑定結果確認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送驗白粉10包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9.79公克,有該局民國94年4月18日調科壹字第20000544300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憑,而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空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資查考。則毒品包裝袋內所含之毒品既不論以何種方法均無法將之與包裝袋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從而,本件送驗之扣案物品既確係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