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3224號債權人 林雍智 即東馬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特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LINE截圖BettyTsai為何人?。
㈢補正承攬綜合資源回收廢棄物清運之釋明文件資料(如承攬
契約書影本、發票或收據影本、債務人簽收廢棄物清運回條)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