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49號原告 黃因鸞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德秋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