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546號債權人力毅塑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麗琴 債務人合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玖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