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桃小字第4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95年度沙小第1337號),本院於民國96年4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楊文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