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李孟馨 即屏東縣私立世界美語短期補習班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屏東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3年度再字第22號裁定移送本院。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98條第2項及前條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次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末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再審,行政訴訟法第98-3條第
1項前段、第98條第2項後段及第10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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