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852號債權人 翁麗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悅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究為何?(請求標的為30萬元,訴訟標的金
額及所附證物為86萬元,請求原因事實為80萬元,三者不一致)㈡本票WG0000000、WG0000000之提示日期各為何?㈢提出借款釋明文件(如存摺明細或匯款憑証)。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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