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73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振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玫娜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盈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