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8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三、原聲請狀當事人欄所列之「法定代理人乙○○」係稱謂繕打錯誤,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住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