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綺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綺緯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起訴不合法定
程式,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
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蘇鳴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莊正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