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琨宏
廖黃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1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魏琨宏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黃笑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陶瓷碗公壹個、骰子肆顆及賭資新臺幣貳仟貳佰元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中所載被告等犯罪時間「99年8月22日下午3時許起」,應
更正為「99年8月20日下午3時許起」,此有被告等於台北
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所製作之調查筆錄,在卷可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42
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