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家訴字第23號原告甲○○被告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七十八年度亡字第二三號所為宣告甲○○於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前因外出工作不慎跌落,腦部受傷,忘記自己之姓名與住址,故未與家人聯絡,經本院於七十九年為死亡宣告,嗣因記憶力回復返家,失蹤之狀態已消滅,請求撤銷死亡宣告。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份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侯金 筆。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請求。
二、陳述:原告確為被告之子甲○○無誤。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七十八年度亡字第二三號卷。理由
一、按撤銷死亡宣告之訴,如原聲請人死亡,得以其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為被告,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院七十八年度亡字第二三號宣告原告死亡事件之聲請人即原告之父 侯課 ,已於七十九年八月七日死亡,被告為原告之母親,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參,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原告以乙○○為被告,即屬當事人適格,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因外出工作不慎跌落,腦部受傷,忘記自己之姓名與住址,故未與家人聯絡,經本院於七十九年為死亡宣告,嗣因記憶力回復返家,失蹤之狀態已消滅,請求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三、被告則同意原告之請求。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七十八年度亡字第二三號全卷查明屬實,復經證人 侯金筆 證稱:原告確係先前經宣告死亡之甲○○等語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失蹤人甲○○既尚生存,原告訴請將本院七十八年度亡字第二三號所為宣告甲○○於七十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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