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請人 沈慧卿 相對人 鄭仲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仲興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16日向第三人 林文種 借用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2年5月16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嗣第三人林文種移轉債權予聲請人沈慧卿,該抵押權亦隨同移轉,且已於112年8月30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表:土地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85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虎尾鎮五福36486.102分之1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85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平方公尺)號屋層數範圍001169雲林縣○○鎮○○段000地號雲林縣○○鎮○○○街00巷00號住商用、加強磚造、2層一層40.82二層53.75騎樓10.78電梯樓梯間8.92114.27陽台3.882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