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82號原告 林冠妘 被告機合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禎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同區段11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元【計算式:(289-3地號土地面積37.46㎡×公告現值8,257元/㎡)+(315-10地號土地面積231.47㎡×公告現值10,500元/㎡)+110建號建物課稅現值915,800=3,655,54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