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2104號聲請人 柯瑞恒 (即 柯蔡玉秋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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