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簡字第571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林敬信 律師
被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黃偉欽 律師
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件訴之聲明為本院95年度
執字第3459號就坐落高雄縣○○鎮○○段第506地號土地上之門
牌號碼高雄縣○○鎮○○○街○○號鐵皮屋(下稱系爭鐵皮屋)之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鐵皮屋之
價值為計算標準。查系爭鐵皮屋經全方位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
價結果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貳仟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
貳仟零捌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
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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