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57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郭世豪
莊裕棠 被告 廖浚宏
廖淑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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