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易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0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林鴻駿 律師 鄭淑貞 律師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信吉 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沈建興~B3法官周慶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呂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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