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26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瑋旻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664號、96年度偵字第6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台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瑋旻科技有限公司、乙○○、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乙○○、丙○○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瑋旻科技有限公司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同法第91條第1項之罰金。
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被告等所犯上開違反著作權法之罪,須告訴乃論。茲被告等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