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0號

聲請人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榮

訴訟代理人 劉靜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姑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陳佩瑩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榮

臺灣土地銀行竹北分行

113年10月31日

194,668元

SCAA791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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