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427號聲請人 張正文旭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聲請人張正文(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現住台北市○○○路○段○○○巷○○○號)為旭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旭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旭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旭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正文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資產負債表、清算人同意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決議錄、清算收支表、清算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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