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租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70號聲請人 王立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立行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怡雯法官周群翔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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