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4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兆麟 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兆財
蔡淑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且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1年12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
法官傅伊君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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