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14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143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告 陳姵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1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97,1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為97,100元,故訴訟費用中1,00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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