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251號債權人 張仁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閩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