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投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張周裕 被告 陳文政 被告 葉威廷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8年度投簡字第31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葛耀陽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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