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佳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佳原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巫佳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受刑人巫佳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毒品危│有期徒刑│99年11月16│彰化地檢99│臺灣│100年度訴│100年3月│臺灣│100年度上│100年5月│彰化地檢│││害防制│8月│日│年度毒偵字│彰化│字第226號│21日│高等│訴字第910│27日│100年度│││條例│││第2503號│地方│││法院│號││執字第32│││││││法院│││臺中│││94號││││││││││分院││││├─┼───┼────┼─────┼─────┼──┼─────┼────┼──┼─────┼────┼────┤│2│毒品危│有期徒刑│100年2月23│彰化地檢10│臺灣│100年度訴│100年6月│臺灣│100年度訴│100年7月│彰化地檢│││害防制│8月│日下午4時│0年度毒偵│彰化│字第654號│22日│彰化│字第654號│19日│100年度│││條例││5分許為警│字第735號│地方│││地方│││執字第41│││││採尿前1、2││法院│││法院│││84號│││││日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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