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6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薛信明 債務人 陳雅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車輛貸款契約書第四條第⒈項約定、第五條第⒈項約定,本貸款利息計算方式如下:固定利率,按年利率0﹪計算,甲方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本貸款之利息改按法定年利率5﹪計算;甲方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願自遲延日起,照應還本金額,依年利率5%按日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依前開利率最高連續計付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貸款利率計付,則債權人請求約定利息併請求遲延利息,與上開說明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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