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2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鳯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日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875,32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訂購單、發票、收據等)。
二、請確認主張相對人陳日長應給付之金額是否有誤?查聲請狀所附對帳單內容,其中包含「長生1,098,086」、「長茂565,322」、「長益1,121,570」、「長盛806,268」、「長富1,040,402」、「 陳韋任 2,015,023」、「 陳柏睿 11,028,222」、「 陳梅環 10,198,082」、「 陳梅真 1,727,937」,均非相對人陳日長,為何聲請人可請求相對人陳日長負擔?並請提出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