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 周家宏 被告 蘇聖元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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