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八號
原告允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被告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富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