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8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蔣秉益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301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蔣秉益前因殺人等案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部分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2月確定,執行期滿日為民國120年5月25日。惟聲明異議人於執行期間因另案遭羈押231日,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卻忽視聲明異議人於前揭羈押期間兼具受刑人與被告之雙重身分,亦未聽取其就執行方式之意見,逕自於該羈押期間中止聲明異議人上開刑之執行,並換發執行指揮書,且換發後之指揮書載明執行期滿日為121年1月11日(聲請意旨誤載為同年1月10日),致影響聲明異議人關於累進處遇及縮刑之權益,故就檢察官上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因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該為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5號、105年度台抗字第2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因殺人等案件,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23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2月確定,並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執更字第3018號指揮執行,且執行期間因另案遭羈押231日而延後至121年1月11日期滿等節,有上開裁定書、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又聲明異議人既係認檢察官於執行時,未考量其於前述羈押
期間內兼有受刑人與被告之雙重身分,且未聽取其就執行方式之意見,而於該羈押期間任意停止其刑之執行,造成其執行期滿日延後屆滿,並對其行刑累進處遇產生不利之結果,而指摘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不當,顯係對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238號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揆諸首揭說明,受刑人自應向該為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明異議,方屬適法。受刑人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容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郭耀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