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原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林家弘蘇冠宇范克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對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9號案件追加起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240、2596
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應於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法院組織法第62條亦有明文規定,故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為之,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250條、第264條第1項亦有明定,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倘認其案件不屬其管轄卻未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而逕向其管轄區域以外之法院起訴,其起訴之程式顯然違背規定。雖基於檢察一體之精神,依刑事訴訟法第250條但書及法院組織法第62條但書規定,遇有緊急情形,檢察官得於所配置之管轄區域外執行職務,惟依法院組織法第58條、第61條及第62條,配置各級法院之檢察官其執行職務或行使職權,仍屬獨立並應依法院之管轄定其分際,故檢察官除因上揭刑事訴訟法第250條但書規定之急迫情形及法院組織法第62條但書所謂之緊急情形,而經上級檢察機關指定或指示由原檢察機關辦理者,得由原檢察機關之檢察官逕向他管轄法院提起公訴外,依法仍僅得向配置之法院起訴,方為適法。亦即,檢察官對法院行使「提起公訴」之職權,並非以檢察機關或全體檢察官名義為之,而檢察機關內部之指揮、監督尤不得任意影響管轄區域法院之劃分,否則法院組織法第58條、61條、62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0條之規定,將形同具文。從而,檢察官於案件偵查後,在無法院組織法第62條但書所列「緊急情形」或刑事訴訟法第250條但書所示「急迫情形」之情形下,應向其所配置之管轄區域內之法院提起公訴,倘認案件不屬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轄,則應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若逕向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轄區域以外之法院起訴,其起訴之程式顯然違背規定。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之追加起訴,其性質亦為起訴,是有關檢察官行使提起公訴之職權時所應遵行之相關規定,於追加起訴時仍應有其適用,故檢察官如認為訴訟經濟或證據共通之便,有以追加起訴之方式,使本案與前案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審判之必要,而前案繫屬之法院並非其所配置之法院時,亦應依程序移轉前案繫屬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由該檢察署檢察官在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轄區域範圍內行使追加起訴之職權,向其所配置之法院追加起訴,始符規定,已如前述,而此為檢察官行使提起公訴之職權時,所應遵守之法定程式,亦無違追加起訴之訴訟經濟或證據共通之立法目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4號審查意見暨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三、本案被告林家弘、蘇冠宇、范克強(下稱被告3人)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犯及以電子通訊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洗錢及同法第2條第1、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被告3人所犯之罪,與本院另案107年度原訴字第19號被告范克強所犯詐欺等案件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向本院追加起訴。然查,本案追加起訴並無法院組織法第62條但書所列之「緊急情形」或刑事訴訟法第250條但書所示之「急迫情形」,故檢察官就本案「提起公訴」職權之行使,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向其所配置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之;縱檢察官認其所配置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就本案無管轄權,亦應依程序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他檢察署檢察官,由他檢察署檢察官在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轄區域範圍內行使「提起公訴」之職權,向其所配置之法院提起公訴,始符規定。本案提起公訴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逕向非其配置之法院即本院追加起訴,揆諸前開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解怡蕙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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