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70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鍾嘉燁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鍾嘉燁原位於臺中市北屯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彰化縣和美鎮,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嘉燁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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