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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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1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魏琴香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尊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195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420,000元│民國107年5月19日│至民國108年3月19日止│年息百分之5│││││││├──┼──────┼─────────┼──────────┼────────┤│002│22,750元│民國108年1月25日│至民國108年3月19日止│年息百分之5│││││││└──┴──────┴─────────┴──────────┴────────┘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司促 字第 4195 號其他文書(108.03.21)【本件裁判書】
  •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 北簡 字第 8461 號裁定(108.06.1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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