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家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玻璃球貳支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家洺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0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玻璃球2支,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之用,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玻璃球2支,係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在卷(見警卷第4頁),本件單獨聲請法院宣告將該玻璃球吸食器予以沒收,依照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亦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付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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