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96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居所地固在臺中縣,惟兩造訂立之契約已約定合意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