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4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高皇春幸  原住彰化縣○○鄉○○路○○○巷○○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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