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2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乙○○於附表編號2至5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罪名,悉合於減刑條件,又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為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罪名,且宣告刑為2年6月,核與減刑條件不符。綜上,檢察官就附表編號2至5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附表編號1、4、5原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銷燬或沒收之部分,非在減刑範圍,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表:
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款│條第1項│10條第2項│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1│││├───────┼──────────┼──────────┼─────────┼─────────┼─────────┤│犯罪日期│94年1月19日│92年7月19日│92年7月19日│93年8月31日起至94│93年8月31日起至94││││││年2月15日│年2月15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3年度毒偵字│板橋地檢93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關年度案號│3518號│第1898號│字第1898號│字第2688號│字第2688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422號│94年度上訴字第1906號│94年度上訴字第1906│94年度訴字第924號│94年度訴字第924號││││││號││││├────┼──────────┼──────────┼─────────┼─────────┼─────────┤││判決日期│94年8月24日│94年8月24日│94年8月24日│94年11月25日│94年11月2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422號│94年度上訴字第1906號│94年度上訴字第1906│94年度訴字第924號│94年度訴字第924號││││││號││││決├────┼──────────┼──────────┼─────────┼─────────┼─────────┤││確定日期│94年8月24日│94年9月15日│94年8月24日│94年12月26日│94年12月2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否│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5月│有期徒刑1.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附註│基隆地檢94年度執他字│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117號│2201號│第2201號│第47號│第47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1548號受刑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巷52之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於臺灣雲林監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2、
3、4、5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編號1號,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第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檢察官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7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4.01.19│92.07.19││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第3518│板橋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號│1898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422號│93年度上訴字第19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4.08.24│94.08.24│├───┼──────┼────────────┼────────────┤││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422號│94年度上訴字第1906號││判決├──────┼────────────┼────────────┤││判決確定│94.08.24│94.09.15│││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否│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5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4年度執他字第│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2201│││1117號│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2.07.19│93.08.31││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898號│2688號│├───┬──────┼────────────┼────────────┤││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1906號│94年度訴字第9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4.08.24│94.11.25│├───┼──────┼────────────┼────────────┤││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906號│94年度訴字第924號││判決├──────┼────────────┼────────────┤││判決確定│94.08.24│94.12.26│││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1.5月│有期徒刑5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2201│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47號│││號││└──────────┴────────────┴────────────┘┌──────────┬────────────┬────────────┐│編號│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3.08.31│││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688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9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4.11.25││├───┼──────┼────────────┼────────────┤││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924號│││判決├──────┼────────────┼────────────┤││判決確定│94.12.26││││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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