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被上訴人

即原告環揚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希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6,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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