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致力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致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致力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四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三、四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9年7月間某日至99年9月│99年4月19日│99年10月26日│││15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4369號│99年度撤緩偵字第229號│99年度毒偵字第2236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443號│99年度訴字第1729號│99年度訴字第17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14日│99年12月27日│100年1月3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44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956號│99年度訴字第1756號││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14日(聲請書附│100年4月21日│100年4月28日││││表誤載為100年5月2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2534號│100年度執字第2528號│100年度執字第2703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罰金如│││編號三、四原定應執行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期徒刑1年4月││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10月26日16時15分許│99年5月8日│92、93年間某日至99年5│││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236號│99年度毒偵字第927號│99年度偵字第7650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756號│99年度上訴字第1203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3日│100年3月3日│100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75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38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237號││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28日│100年5月12日│100年6月16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2703號│100年度執字第2879號│100年度執字第3640號│└──────┴───────────┴───────────┴───────────┘┌──────┬───────────┬───────────────────────┐│編號│七││├──────┼───────────┤││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385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6號│││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26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3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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