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420號
原   告  林佳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祐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534元(即
25,000元+4,534元+11,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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