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侵占│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如易│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8月28日│95年11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察署│察署││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25747│95年度偵字第25747││││、27862號│、2786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326號│96年度易字第326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23日│96年4月23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326號│96年度易字第326號││決│││││├────┼─────────┼─────────┤││確定日期│96年7月16日│96年7月16日│├──┴────┼─────────┼─────────┤│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奪公權期間或罰│日,如易科罰金,以│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金額│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仟元折算壹日。│││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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