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21號原告 楊勝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告法務部矯正署代表人 周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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