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二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二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上午
十時十八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左:
  法   官 張金柱
  法院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柒佰零陸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客戶帳務查詢
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債權計算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吳智媚
  法官張金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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