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左明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左明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左明萊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下稱金門高分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詳。又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23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金門高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應執行聲請書在卷可稽。又附表所示各罪中,係以如附表編號11之案件為最後事實審案件,且該案業經本院為實體判決後確定,是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應具有管轄權。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3年3月20日前為之,雖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附卷足憑(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64號案卷第5頁)。是本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審酌:
⒈受刑人所犯各案件經金門高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依上述說明,本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上限為有期徒刑8年(計算式:1年+1年+8月+1年+1年2月+5月+5月+5月+6月+1年2月+3月),下限為有期徒刑1年2月;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所定之內部界限上限為有期徒刑7年1月(計算式:4年2月+1年+6月+1年2月+3月),而內部界限之下限為4年2月。基此,本院於定本案應執行刑時,不得逾有期徒刑7年1月,亦不得低於有期徒刑4年2月。
⒉爰以受刑人罪責相當原則,綜合斟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次
犯行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犯罪時間之間隔,並審酌其應受非難責任程度、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因素,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復參酌前述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表示就本案由法院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情,此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附卷可查(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64號案卷第5頁),爰依法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⒊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9、1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
但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鍾雅婷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2/06/04112/06/05112/06/06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金門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88號等金門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88號等金門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88號等法院金門高分院金門高分院金門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判決日期113/03/20113/03/20113/03/20法院金門高分院金門高分院金門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3/20(首先確定)113/03/20(首先確定)113/03/20(首先確定)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金門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號金門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號金門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號(編號1至5經金門高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2/06/06112/06/06112年5月中旬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金門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88號等金門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88號等金門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88號等法院金門高分院金門高分院金門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判決日期113/03/20113/03/20113/03/20法院金門高分院金門高分院金門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3/20(首先確定)113/03/20(首先確定)113/03/20(首先確定)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金門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號金門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號金門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號(編號1至5經金門高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6至8經金門高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789罪名毀損毀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2/06/01112/06/08112/12/02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金門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88號等金門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88號等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號法院金門高分院金門高分院金門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113年度城交簡字第8號判決日期113/03/20113/03/20113/02/22法院金門高分院金門高分院金門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113年度城交簡字第8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3/20(首先確定)113/03/20(首先確定)113/04/18(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金門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號金門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號金門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3號(編號6至8經金門高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011罪名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2/12/12112/12/02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金門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81號等金門地檢113年度醫偵字第1號法院金門地院金門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1號113年度易字第18號判決日期113/04/02113/04/10法院金門地院金門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1號113年度易字第18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5/02113/05/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金門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4號金門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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